最新动态
- 2024/12/26张联东出席全球华人华商交流会暨华人之光评选发布会
- 2024/12/16梦之蓝手工班全球行(武汉站)暨汉酒上市发布会在武汉举行
- 2024/12/16老名酒新成就丨老评委走进中国名酒·ag旗舰厅官网站研讨会在公司成功举办
- 2024/12/16ag旗舰厅官网梦之蓝·2024金茉莉美食盛典在宁举办
- 2024/11/27ag旗舰厅官网股份全球经销商大会:嘉奖2024同行伙伴,开启2025战略新局
《食品安全法》解读系列-总则5&6
发布时间:2022-10-10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